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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盛国际商业股份公司信托业务纷争调处办法(doc).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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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日盛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业务纷争调处办法
機密等級:□機密(一般

列入移交:□是(否

核定日期:93年 07月19日

編碼:
頁次:頁

公佈日期:93年 11月26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奉總經理核定
第 一 條(訂定依據及宗旨)
為維護信託委託人、受益人或利害關係人及本行之權益,處理信託相關業務所生之爭議,特依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函頒「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中之第四十七條「紛爭處理程序」及第四十八條「公告紛爭處理程序」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受理事項)
本辦法所稱之爭議事件係指下列情形:
委託人、受益人或利害關係人(以下合稱「客戶」)因信託相關業務所生之爭議。

第 三 條(不予受理事項)
對下列事項本公司不予受理:
一、申請之事項顯無理由或目的不正者。

二、申請人所提供之證據資料不全或不確實者。

三、匿名或以假名提出申請者。

第 四 條(申請之方式)
當事人因爭議事件申請調處,應以書面具名為之,並依他造人數提出副本。

前項書面係指以文書、傳真、電報、電子郵件或其他類似之方式。

第一項書面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 聯絡地址、聯絡電話、年齡、身分證編號、電子郵件信箱。(申請人為法人時,僅需填具法人名稱、代表人、聯絡地址、聯絡電話、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
二、他造當事人、名稱、聯絡地址。(法人需加代表人姓名)
三、申請調處之事由。

四、認為較合理的解決方式。

第 五 條(受理調處之單位)
爭議事件之調處先由營業單位受理,承辦人受理調處之申請,應先妥為調查處理後,檢具申請書、處理過程與結果紀錄及蒐集之相關資料,提報單位主管。

承辦人得視案件需要,安排當事人到會或其他適當處所接受協調,由信託部單位主管指派一位部門主管為協調主持,必要時得邀請專業人士參與,提供專業意見協助處理。

第 六 條 (處理程序)
營業單位或信託部企劃科受理爭議事件,經協調處理已獲結果,應於提報單位主管後,將其結果,以書面(第七條之調處書)回覆申請人。

如需當事人到場調處,營業單位或信託部企劃科應洽定調處之日期與場所,通知雙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並將調處申請書之繕本一併送達他造當事人。

若處理仍未盡雙方意屬,統一由信託部企劃科委信託公會協助處理。

第 七 條 (調處書之製作)
調處成立時,營業單位或信託部企劃科應作成調處書(如附件一),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處人員簽名或蓋章後,並將調處書交付當事人各乙份,營業單位或信託部企劃科留存乙份。

第 八 條 (調處不成立)
調處不成立時,應作成調處不成立證明書(如附件二),並簽章交付當事人及由營業單位或信託部企劃科留存乙份。

第 九 條(利害關係人得參與調處)
與爭議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各方當事人之同意,得參加調處程序或加入為當事人。

第 十 條 (自行迴避事項)
對受理爭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信託部參與調處之調處委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或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與當事人間有信託、委任或僱傭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迴避)
信託部參與調處委員有前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當事人得以書面向信託部申請迴避。

前項迴避之申請,由信託部單位主管裁決之。

第十二條(保密義務)
爭議事件之調處,由參與調處人員於信託部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應不公開。

信託部調處委員及經辦調處事務之人,對於經辦之爭議事件,除依法令接受必要之查詢外,應絕對保密。

第十三條 (調處之態度)
調處人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各方當事人為適當之勸導及調處,力求公正合理之解決方案。

第十四條(調處費用之負擔)
各營業單位及信託部不得藉調處爭議事件而收取任何報酬,但如因鑑定、調查證據或需由其他專業人員出具意見書所生之必要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由當事人平均分擔之。

前項之鑑定、調查證據或由其他專業人員出具意見所生之必要費用須經當事人同意,並由營業單位或信託部預收之。

第十五條(本辦法之施行)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定後施行。

附件一: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處書
申請人與 為 事件於中華民國年 月日午時在 調處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壹、出席人員:
一、調處委員:
二、專業人士:
三、經辦之會務人員:
四、雙方當事人:
貳、調處成立內容:

上開調處書當場交當事人閱覽兩造均無異議並簽章於後。

申請人 :
代表人 :
(法定代理人)
他造當事人 :
代表人 :
(法定代理人)
調處委員: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