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一、评估、代卖
客户要求评估房屋,连锁店审核评估条件:房本、产权证、还迁协议、商品房合同等房屋权属证明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得上网评估。不是本人到场的,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客户自称房屋已经做过评估,连锁店需在网上查明评估时间,若评估时间超过3个月的期限,必须重新作评估。连锁店不得未上网评估就先签定相关委托协议。
连锁店协助顾客填写《评估申请表》,填表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房源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录入过程不得超过5分钟。房源信息必须录入房主姓名全称、电话、按房本原样录入具体门牌号,画房型图并标明朝向;公产、企业产必须录入房屋各部分面积,房型、朝向、楼层、配套设施等要录入准确。由协作店员工录入的评估信息,必须录入协作店员工的员工编号。
连锁店应了解顾客卖房目的,了解房主的心理价位,在网上录入正确的心理价位,比较熟悉的房源可录入建议买卖价格。
连锁店选择评估目的为“收购”是指客户要求公司收购,或连锁店觉得此房有收购价值。是“收购”状态的房源在评估后30分钟内只有录入店可看见房主资料,连锁店应及时向基础业务部备案及追单,最终与客户签订《调入合同》、《委托代卖合同》或《限时代卖合同》。
价格中心评估师必须在房屋评估信息录入15分钟内评出房屋市场价格,有收购价值的房屋给出收购建议。客户心理价位明显低的房屋,评估师应先与房源录入连锁店联系,再确定评估价格,对评估目的标为“收购“的且具有收购价值的房屋给出收购建议价。
连锁店根据评估价格和顾客的心理价位,初步确定房屋是代卖业务、收购业务、还是限时代卖业务。客户心理价位若超过评估价格20%,不得签订《委托代卖合同》。如有特殊情况,连锁店可与评估师沟通(评估师电话:南开、红桥:81724421,河西、和平:81724400,河东、河北:81724718),确定最终评估价格,确定是否可签订《委托代卖合同》。协作店提供的评估单,若顾客心理价位比评估价格高出20%,应由协作店员工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尽量使代卖价格贴近正常市场价格。
签定《委托代卖合同》,留存房本或权属证明原件、房主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讲明同时收取双方成交价各1%的中介费。(优惠活动期间除外)
代卖协议严格按照权属原件或房本原件填写,注明此价格是否包户,注明此价格包含下的配套及附属设施,注明企业产的房屋(或房管局过不了户的房屋)卖方需自行办理过户手续,确定腾房时间。
代卖期为三个月,未到代卖期中途不允许撤单,否则视同违约,要求撤单的客户须交纳标的额2%的违约金。暂时借用房本的客户,需填写暂借房本协议并交纳标的额2%的暂借押金,在规定的时限内归还,押金如数奉还,逾期押金不予退还(暂借时限最长不超过7天且不少于800元暂借押金)。合同期满逾期一个星期不撤单视为自动续约。如中途该房屋无法出售,房主不能打电话委托,必须携带代卖合同和本人身份证到签约连锁店办理暂停推荐手续,填写“暂停推荐申请单”,连锁店员工将申请单上交原交易中心内勤,交易中心内勤在接到申请单后在24小时内上网对该房屋进行状态修改,修改后的房源将进入“失效房源”。
签写任何合同及需要客户签字的单据,买卖双方须本人签字,如本人无法到场,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由代理人签署自己名字并在旁边注明“代XXX”。
二、代卖房源出售
连锁店与房主联系,约定好看房时间,让买方客户实地看房。
店员开具看房单给客户,看房单须填写买方客户的联系电话(以便连锁店追单),店员开具看房单的数量记入《销售员工作日志》。有钥匙的房屋,必须由连锁店店员陪同客户看房。
连锁店积极促成买卖双方成交,起到中介与谈判的作用。并协助买卖双方协调付款方式及过户等相关事宜。
买卖双方携带各自的身份证、印章到连锁店里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并签字、盖章。同时交纳各自的中介费,成交价的1%(调剂中介费是收房主成交价的2%,限时代卖中介费是收房主成交价的1.5%,优惠活动期间除外),买方支付定金或房款,开立相应的收据(优惠活动期间除外)。
收回卖方代卖协议。如客户遗失代卖协议,必须由客户本人写明原因(统一文本: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