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名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名片制作,明确名片申请制作流程,统一对外公关形象塑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名片申请制作范围
1、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
2、对外联系较多的人员;
3、因工作需要对外联系的人员;
4、外单位挂靠人员。
第三条 名片印制工作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操作人为行政管理中心前台文员,名片格式、内容由行政管理中心根据公司公关需要确定。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申请印制名片的,应填写《名片印制申请单》,经本中心或部门领导审批后,报政行管理中心审批,公司总裁批准同意后,交行政管理中心联系名片制作单位进行印制。
第五条 行政管理中心应做好《名片印制登记表》,每月初经本中心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裁。
第六条 填写《名片印制申请单》时,应准确填写个人信息。行政管理中心应核对申请人的部门及职务,确保称谓格式规范、美观。
第七条 因个人信息填写有误而导致名片印制错误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印制费用。因行政管理中心经办人审核问题而导致名片印制错误的,由行政管理中心承担相应印制费用。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总裁批准同意的,可以使用比实际较高的职务头衔,但不享受其待遇。
第九条 公司员工印制名片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外来合作单位人员需印制公司名片的,应收取相应成本费用。
第十条 任何中心或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公司名片,不得随意改变公司名片的设计样式、排版。
第十一条 与客户交换名片时,应注意递送礼仪和交换规则,维护公司的形象,严禁滥用。
第十二条 员工调岗或离职时,应如数将剩余的名片交还行政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错误的名片或收回的名片,行政管理中心应统一保管或销毁,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修订完善,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裁批准同意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名片印制申请单
申请人姓名
申请时间
部门和职务
固定电话
传 真
手 机
邮 箱
邮 编
数量(盒)
地 址
部门经理意见
年 月 日
行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执行总裁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