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高层管理保密合同》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
1、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与乙方签定《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乙方聘请甲方担任 工作;
2、 甲方在担任乙方 工作期间,将可能知悉或使用乙方的商业秘密,也可能因履行职务而产生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3、 甲方充分意识到,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甲方因履行职务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等均属乙方之财产,该商业秘密的对外泄露、被第三人非法使用等将造成乙方重大经济损失;
4、 甲方在乙方任职,将获得乙方支付相应报酬,有义务保守乙方之商业秘密。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商业秘密的范围
第一条 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乙方原有的商业秘密及甲方因履行职务而产生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第二条 乙方的商业秘密,主要指如下内容:
1、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招投标的表底及标书内容等等。
2、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第三条 上述经营和技术信息,无论乙方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均不影响其商业秘密的构成。
第二章 商业秘密的归属
第四条 乙方原有的商业秘密属乙方财产。
第五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不得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
第七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无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章 任职期间的保密
第八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第九条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十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