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表号:FCPM/QR-7.1-03
新江湾佳苑(二、三期)临时用电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工 程 名 称
新江湾佳苑(二、三期)
编 制 人
刘运国
总监理工程师
孙克斌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08年4月
工程概述:
本工程位于杨浦区政立路505弄,总建筑面积为68557㎡,主要建设内容:9幢8层住宅及沿国定路建设4幢2层商业配套建筑等。地下建筑面积15145㎡(其中地下车库建筑面积12289㎡,商业地下面积2234㎡)。。
二、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2 月);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守则(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2005);
其它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标准等;
本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监理规划及安全监理规划。
上海市工程监理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
三、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用电的监理措施:
1、组织项目监理人员熟悉本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监理规划及安全监理规划的相关内容;
2、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专项方案;审核批准后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内容执行;
3、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网络、特殊工种人员(电工)的资格证件,督促施工单位对各类用电人员教育交底,务必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及所用设备的性能;
4、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四、施工过程中安全用电的监理措施:
1、对于临时用电线路,督促检查重点如下:
(1)、施工用电气线路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护套软导线。并不得随便乱拖乱拉电线。
(2)、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时不得成束敷设。其架空高度不得小于2.5米;架空线路穿越主要道路时,线路与地面中心的垂直高度不得小于6米。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体导线。
(3)、变压器、配电盘、配电箱开关及电机等电气设备的周围2米内不准堆放杂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潮湿的或者腐朽性物品。
(4)、凡与电源连接的电气线路,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严禁用手触摸。
(5)、用电设备及其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的接地或接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施工用电设施的对地电压在110伏以上时,必须作接地或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②、接地装置的接地极不得少于2根,入地深度不小于2米,并不得用罗纹钢作接地极。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每个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
③、在同一供电系统,零地保护不准混用,在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的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④、必须将接地线和工作零线分开接地,严禁接地和接零共用同一根导线。
(6)、严禁擅自接用电源。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7)、施工现场安全电箱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校验;以后每月检查一次,并记录漏电开关的漏电动作电流时间;对不符合参数要求的应及时调换。
(8)、户外变压器应设置围栏,并挂“有电危险警告牌并应装设避雷装置”。
(9)、电气设备检修,必须有两名电工负责。检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停电作业应履行停、复用手续。停用电时应在开关箱上加锁或取下熔断器。
(10)、装有瓷底胶木闸刀开关动力的电气设备,严禁带负荷合闸和切断。
(11)、线路送电必须通知用电单位,直至班组个人,电路停电后,用电设备应切断电源,并挂上“严禁合闸”警告。
(12)、电气线路不得接触潮湿地面或接近热源。严禁将电线直挂在树上、金属设备、构件和钢脚手架上,或用金属丝绑扎电线。
(13)、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被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部分线路。如必须保留电源线时,在切断电源后,将电线端头包以绝缘胶布,并将其固定在离地面2.5米高处或适当地方。
2、对于临时用电照明设备,督促检查重点如下:
(1)、施工现场及作业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有路灯。可参考各篇的具体规定。
(2)、施工现场用的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线整齐且应固定的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