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监督约束体系,建立全资子公司外部监督和内部自我约束的有效机制,根据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公司”)的业务特点,按照实事求是和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二条国融公司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为国融公司高级管理岗位,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聘任、解聘、考核及奖惩。第三条财务总监依据本暂行条例履行职责。本暂行条例未尽事宜,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国融公司应通过积极协商,妥善解决。第二章财务总监的职责第四条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是:受公司总部委派进行财务监管和担任国融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工作责任为:(一)完成公司总部赋予的财务监管任务。定期(于每季度末)或不定期(遇特殊情况)向公司提交监管工作报告。(1)报告国融公司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税务、金融、证券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况;(2)报告对证券投资资金(包括国融公司自有资金及总部、子公司委托资金等)专用帐户、资金调拨及资金使用的监管情况;(3)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管工作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送主管国融公司业务工作和主管公司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二)在国融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做好财务管理工作。(1)组织领导国融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以及内部制度建设工作;(2)参与国融公司经济合同或协议的审查;(3)参与国融公司经营分析与决策。第三章任免与奖惩第五条财务总监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考核、聘任或解聘。第六条财务总监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三年以上中级财务、审计管理岗位工作经历。(三)具有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第七条财务总监及时发现重大隐患,避免风险发生,减少损失,公司给予特殊奖励。第八条财务总监因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报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解聘岗位、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暂行条例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暂行条例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