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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易生守护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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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648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21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10/17(发布于福建)

类型:金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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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德华安顾人寿 〔2024〕疾病保险 009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德华安顾易生守护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第三条
被保险人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第六条
您享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 180 日等待期第六条
本合同对所保障的疾病有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第七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第九、十条
某些情况将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
您应当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第十四条
如果您解除本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二十一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志,请您关注 第二十九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是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为充分保障您(投保人)的权益,请您(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一条 合同构成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鉴定
第三条 犹豫期 第十八条 诉讼时效
第二部分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九条 宣告死亡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部分 投保人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解除合同
第七条 疾病定义 第七部分 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第三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九条 保险费交纳 第二十四条 年龄性别错误
第十条 宽限期 第二十五条 未还款项
第四部分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第二十六条 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变更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恢复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第五部分 申请保险金 第八部分 释义
第十三条 受益人 第二十九条 释义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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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德华安顾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德华安顾易生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德华安顾易生守护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包括电子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
的投保文件、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认可的、与本
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
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
上载明的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见释义 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2)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
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计算依据。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 15 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
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 3、保险费发票。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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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日为等待期,如本合同多次复效,则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 180 日均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4)以外的原因,经医院(见释义 5)专科医
生(见释义 6)初次确诊(见释义 7)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
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
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见释义 8)的,本公司按照本合
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重大疾病定义”中。
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轻症疾病定义”中。
二、必选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
病的,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
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
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被确诊的多种疾病,均符合本
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时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
照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时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本
合同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的,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的,本公司按以下三者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诊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 3、被保险人确诊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9)。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被确诊的多种疾病,均符合本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时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
照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三、可选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三者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被保险人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全残保险金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按以下三者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被保险人全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时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本
合同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仅给付一项,不可兼得。
四、健康管理服务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就医服务、康复护理和 NTRK 药
品等服务,具体的服务启动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本公司合作机
构、注意事项等服务详情参见本产品健康管理服务手册。
第七条 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约定的疾病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重大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共有 28 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
定义使用规范(2020 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中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
义与“规范”一致。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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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
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见释
义 10)(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见释义 11)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
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
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