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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2024]疾病保险009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立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合同构成
安立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
构成。本保险条款包括安立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和个人
保险基本条款第三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二条 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详
见释义)至17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
的规定。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
日(详见释义)零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1.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
青少年特定疾病(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
释义)确诊初次发生(详见释义)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青少年特定
疾病的,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2.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
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每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
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
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
病,我们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度疾病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3.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
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0%
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每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
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两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 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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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
病,我们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中度疾病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
和轻度疾病,且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我们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4.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
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