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利安传家鑫享终身寿险
承保规则
承保规则 1、每份年(趸)交保费1000元,最低承保份数为5份,按整数份承保。 2、0-17岁未成年人投保时,总保费上限为1000万元。 3、≥18岁成年人投保时,总保费达到以下标准需要临时分保: 4、如按照寿险及一般意外身故保额计算,达到以下标准需要临分:
进行临时分保时,需要提供体检资料(仅针对需体检案例)和客观财务资料。 5、70周岁客户,投保本产品选择3年期缴时,我司所有增额终身寿类产品总保费≤150万。
承保规则
加费规则
无健康加费和职业加费。
>4类职业或寿险EM>100时拒保。
体检规则
本险种不适用《利安人寿个险核保规程》中体检规定细则,≥18岁的成年人投保总保费达到以下标准的,原则上需按体检E类套餐进行体检,具体项目以核保人员系统下发为准。
附加规则
可在新保时或保险期间内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附加《附加臻选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21版)》。
客户满足近三月的日均资产(不含个贷)达到600万元及以上,则体检标准规则如下:
注:日均资产包括定活存款、银行理财、在银行渠道购买的基金、资管计划、外汇等资产,但不包括房产、车产、股票投资账户等,投保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保险金额(一)
风险保额如下所示。本险种需与我司所有增额终身寿类产品累计计算风险保额。1.<18岁时,不计寿险及一般意外身故保额、交通意外身故保额、航空意外身故保额、重大自然灾害身故保额。2.18-40岁时,寿险及一般意外身故保额为总保费×60%。 3.41-60岁时,寿险及一般意外身故保额为总保费×40%。 4.>60岁时,寿险及一般意外身故保额为总保费×20%。 5.≥18岁时,交通意外身故保额、航空意外身故保额、重大自然灾害保额为两倍基本保额。
其中总保费为所有增额终身寿险类保单累计应交保费;例:总保费=期交保费×期数(保单1)+期交保费×期数(保单2)……+期交保费×期数(保单n)
保险金额(二)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责任(一)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附表所列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含当日)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三者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附表所列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附表:
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指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周岁”的含义: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保险责任(二)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起至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民航班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航空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起至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民航班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给付的民航班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