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光大永明优选(2023版)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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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产品责任
投保规则
案例演示
目录01020304
产品特色03
三重豁免01
六大责任 35种轻症疾病 20种中症疾病 110种重大疾病02
多次给付
轻症疾病最高给付3次
中症疾病最高给付2次
“恶性肿瘤-重度”重大疾病最高给付3次
身故/高残/疾病终末期
“恶性肿瘤-重度”给付 60周岁前重大疾病额外给付(可选)
轻症疾病豁免
中症疾病豁免
“恶性肿瘤-重度”重大疾病豁免
产品责任—必选
产品责任—必选
产品责任—必选
产品责任—必选
产品责任—必选
产品责任—必选
特别提示和说明:1.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2.本合同第九条保险责任中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为本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包含我们给付保险金之日前您已被豁免的保险费。
产品责任—可选
疾病病种
责任免除
本合同生效后,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或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1项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释义】中所定义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或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或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