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保险法律责任
课程大纲
第一节 保险法律责任的定义和分类
保险法律责任的定义
保险法律责任的分类
第二节 保险民事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节 保险行政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及从业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四节 保险刑事法律责任
保险诈骗罪及商业贿赂罪
传销、洗钱及非法集资罪
01
保险法律责任
的定义和分类
保险法律责任的定义和分类
一、保险法律责任的定义
保险法律责任,是指保险人、投保人、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及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各种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保险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指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严重违法行为是指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一切不符合保险法律规范的行为都属保险违法行为。
二、保险法律责任的分类
根据所违反法律规范的不同性质,将保险法律责任分为保险民事法律责任、保险行政法律责任与保险刑事法律责任责任三种。
保险法律责任的定义和分类
(一)保险民事法律责任
保险民事法律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民法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保险行政法律责任
保险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刑事法律责任
保险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在保险执业过程中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保险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犯罪和刑罚两类问题。
02
保险民事法律责任
保险民事法律责任
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代投保人签名或者唆使、诱导代签名的法律责任
“代投保人签名或者唆使、诱导代签名”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替代被保险人签名,或唆使、诱导投保人替代被保险人签名的行为。在保险实务中,这两种行为会导致人身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一般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
“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未针对保险合同条款等保险相关重大事项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明确说明”并非指保险公司在保单上作出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而是应该以书面或者口头等方式向投保人说明。在实务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未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另一方面是未明确提示客户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收益及风险等。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民事法律责任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及时履行查勘、定损与理赔义务的法律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及时履行査勘、定损与理赔义务”是指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后,保险人未及时采取任何核定保险责任的措施,也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拒赔通知书等相关说明文件的行为。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具有“出险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应该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限内就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法定时限最长为30日,合同另行约定的除外,且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于核定后3日内出具拒赔通知书。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四)合同解除权消灭后的法律责任
“合同解除权消灭”是指保险公司由于某些原因不再具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在保险合同中表现为“弃权与禁止反言”,它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此权利。这一规定主要是约束保险人。在实务中,常见的情况是: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身体状况而带病投保,保险公司察觉后并未解除合同,而是继续收取保险费,并超过法律规定时限,被保险人出险要求理赔,则保险人不得行使解除权。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