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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工程施工管理规定》DOC

资料大小:38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30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9/20(发布于上海)

类型:金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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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大岗山水电站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强和规范大岗山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管理,保证大岗山水电站工程建设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合同文件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大岗山水电站工程各参建单位。
第二章 一般规定
1.为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保障人员、机具、设备、交通安全,当对工程实行限时封闭施工的管理期间,未经有关方面许可,任何无关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施工作业区,承包人有责任协助业主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2.在施工作业区内,禁止任何人摆摊设点或进行其他商业经营活动,各施工单位对其施工区域有义务和责任进行管理。
3.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业主、监理对工程施工做出的一切规定和发布的指令。在与其他标段发生施工干扰时,各承包商必须服从监理或业主为工程总体利益而进行的工作协调,并由监理工程师编写纪要,有关各方必须严格遵守。
4.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的畅通和交通安全。严格按要求对所辖责任区道路进行维护和实施排障,使分管路段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应符合以下要求:
4.1 承包人应在施工重要部位和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因施工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时,必须派专人警戒。
4.2 施工区内道路被破坏或形成障碍,该责任区承包人必须及时向监理汇报破坏和影响情况,并积极联系、协助责任人进行修复和排障处理;或按监理、业主要求,直接进行清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清障费用由引起路障的责任人承担。
4.3 对因自然灾害原因,如滑坡、泥石流等引起道路堵塞或交通阻断时,承包人有义务按业主、监理要求积极组织抢险和救助。
4.4 承包人必须按时参加由地方主管部门或业主、监理组织的有关方面会议,并严格落实会议要求。在施工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承包人必须服从业主、监理及地方主管机关的协调。
5.承包人有义务为业主、设代、监理人员的现场工作提供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
6.无论何种情况,进入工区用于本工程的任何施工设备离开大岗山工程施工区必须获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撤离工区,业主和监理有权认为该单位严重违约。
7.任何单位均要建立单位内保体系,加强防盗等治保工作,并有义务配合地方政府进行治安综合治理。
8.各单位必须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单位“紧急事故应急预案”。当发生紧急情况时,业主、监理为处理紧急情况有绝对权利调动、使用任何施工单位的人力、物资、设备。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商应重视和加强职工 “安全文明生产”教育,贯彻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遵守业主、监理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一)安全生产
1.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并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保证足够的安全投入。
2.承包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经过正规培训并取得资格;现场安全人员必须佩带明显标志;除经常巡视施工作业现场,发现隐患和违章行为等并及时处置外,在高边坡、起重吊装作业、爆破作业等高危施工部位必须有安全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3.承包人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施工机具,必须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