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储能·智能微电网运行模式
储能·智能微电网能解决的问题
实施峰谷电价模式,生产型企业峰段能耗成本增高;
区域性配网缺陷,峰段供电不足;
区域性电能质量差,影响精密设备相关产业
风力、光伏发电装机量增大,调峰调频需求增大
供暖期供暖,难以兼顾调峰调频与供暖
调峰调频增大机组损耗及能源损耗
节能减排需求,调峰调频能力下降
风光储一体车棚等新型需求
部分区域能耗过大峰谷功率波动大;
风力光伏发电装机量增大,区域性供电不稳定;
电网末端电能质量下降
用户增多,故障率增高,用户类型复杂,影响电能质量
解决海岛、偏远地区无电情况等
储能·智能微电网应用——工业园区
储能·智能微电网应用——火电厂调峰调频
储能·智能微电网应用——区域电网调峰调频
储能·智能微电网应用——离网
储能·智能微电网应用——风光储一体车棚
储能·智能微电网优势与特色
《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
《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电网企业应为微电网提供公平无歧视的接入服务。
第二十三条 微电网内部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建成后按程序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范围,执行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鼓励各地政府对微电网发展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微电网项目单位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参照《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2909 号),享有绿色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发电外部接网设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并为分布式发电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与投资经营分布式发电设施的项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家庭用户)签订并网协议。
第十八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根据各类分布式发电特点和相关政策,既可与电力用户进行电力直接交易,也可委托电网企业代售电,也可采用全额上网方式。
第六条 微电网发展应符合能源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等国家能源专项规划及其相关产业政策。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微电网项目与配电网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的衔接。
第九条鼓励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和包括个人在内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建设并经营分布式发电项目,豁免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业务许可。
储能·智能微电网推广政策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条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第十四条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二条配电网运营者拥有以下权利:(一)享有公平接入电网的权利。(二)享有配电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配电网络的权利。(三)享受公平通过市场安全校核、稳定购电的权利。(四)公平获得电网应有的信息服务。(五)为用户提供优质专业的配售电服务,获得配电和相关增值服务收入。(六)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七)获取政府规定的保底供电补贴。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划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 千万元人民币。2.资产总额在2 千万元至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 至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3.资产总额在1 亿元至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 至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4.资产总额在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储能·智能微电网推广政策
业务领域
配电侧并网发电系统 输电侧并网发电系统 储能系统
多能互补微网系统 光储互补微网系统 光伏综合监控系统
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