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江 苏 某 广 告 有限 公 司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总 则 第 一 条 本 制度 中的 薪 酬 是 指 企 业 所 支 出 的 工 资 、奖 金 、 津 贴 和福 利的 总 和 , 不 包 括 企 业 为 员工 所 缴 纳 和支 出 的 保 险 医 疗 费 用 。 第 二 条 为 保 证 公 司人 力资 源 的 再 生 产 , 调 动 员工 工 作 积 极 性 和 责任 感 , 使 公 司 与 员工 共 同 分 享企 业 发 展 所 带 来 的 收益, 将 短 期收 益、中期 收益和长 期 收 益有效 结 合 起 来 , 特 制定本 制 度 。 第 三 条 在 保 证 公 司 可 持 续 发 展的 基 础 上 , 公 司 薪 酬 分 配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兼 顾 企 业 各方 面 的 利益; 2. 按 劳 分 配 与 按 价 值 分 配 相 结 合 ; 3. 效 率 优 先 , 兼 顾 公 平 。 第 四 条 公 司 的 薪 酬 分 配 具 体 通 过 以 下 五 方 面 来 体 现 : 1. 岗 位 价 值 ; 2. 工 作 能 力; 3. 部 门 与 员工 绩 效 ; 4. 在 工 作 过 程 中对业 务流 程 的 理 解 和 遵 守 情 况 ; 5. 企 业 的 市 场 效 益。 第 五 条 本 公 司实 行 岗 位 目 标 工 资 月 薪 制( 简 称 岗 位 工 资 制) 。 第 六 条 本 制度 适用 于 公 司所 有 员工 。 第 二 章薪 酬 总 额 第 七 条 公 司 根 据 经济 效 益及 可 持续 发展 状 况 决 定 薪 酬 总 额 。 薪 酬 总 额 随 企 业 的 发 展 而逐 步 增长 , 但 薪 酬 总 额 增长 幅 度 不 得 高 于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幅 度 和劳 动 生 产 率 增 长幅 度 。 第 八 条 薪 酬 总 额 由 公 司根 据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确 定。 计 算公 式 为 : B= αR 1 其中 , B 为 本年 度 薪 酬 总 额 ,R 为 本 年 度 实 际 的 营 业 收 入 , α为 薪 酬 率 。 一 般 情 况 下 , α=21%, 根 据企 业 的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α可 以 适 度 向 上 调 整 ,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25%。 一 般 情 况 下 , 在 薪 酬 总 额 中 , 工 资 总 额 ( W) 约 占 70%, 奖 金 总 额 (S) 约 占 20%, 福 利 津 贴 总 额 ( T) 不 超 过 10%。 第 三 章工 资 第 九 条 工 资 结 构 : 岗 位工 资=岗 位 基本 工 资+岗 位 绩 效 工 资 。 岗 位 工 资 分 为十 三 级 , 除门 卫 、 卫 生 员 、 资 料 保 管 员、 司 机 等 岗 位 外, 每 级 分为 七 档 , 其中 第 四 档 为该级 岗 位的 标 准 工 资 。 司 机 等 岗 位, 每 级 分 为 四 档 , 其中 第 二 档 为该级 岗 位的 标 准 工 资 。 资 等 级表 见 附 件 1。 门 卫 、 卫 生 员 、 资 料 保 管 员 、 公 司岗 位工 岗 位 工 资 根 据 岗 位 评 价 的 结 果确 定 , 不 同 技 能 的 员工 进 入 相 应 的 岗 位 对 应 不 同 的 岗 位工 资 档 次 , 岗 位 工 资 在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