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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doc 75).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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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2/16(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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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修订本)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年8月21日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8月26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第四章P16-P28),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87年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第1.0.4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0.1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4.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
非燃烧体3.00
非燃烧体2.50
非燃烧体2.50
非燃烧体2.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0.50
非燃烧体0.25

房间隔墙
非燃烧体0.75
非燃烧体0.50
非燃烧体0.50
非燃烧体0.25


支承多层的柱
非燃烧体3.00
非燃烧体2.50
非燃烧体2.50
非燃烧体0.50

支承单层的柱
非燃烧体2.50
非燃烧体2.00
非燃烧体2.00
燃烧体


非燃烧体2.00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1.00
难燃烧体0.50

楼板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25

层顶承重构件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0.50
燃烧体
燃烧体

疏散楼梯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1.0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非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15
燃烧体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缝隙点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第2.0.2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第2.0.3条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第2.0.4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0.5h。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第2.0.5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第2.0.6条 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第2.0.7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