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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GB7957-2003标准-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doc).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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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煤安监监察字[2005]30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矿灯是煤矿工人必备的井下照明灯具,属特殊型防爆产品,其安全性能和质量与煤矿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由于《矿用安全帽灯》(GB7957-1987)对矿灯安全性能要求较低以及矿灯使用管理不善,因矿灯问题引发的煤矿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为提高矿灯的安全性能,防止因矿灯性能问题引发的瓦斯事故,我国已正式颁布了矿灯国家标准《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GB7957-2003),于2004年6月1日正式施行,原《矿用安全帽灯》(GB7957-1987)同时废止。新的矿灯标准要求矿灯至少有2个光源,采用阻燃电缆,外壳具备防静电性能,且对抗冲击、抗跌落和蓄电池防护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标准实施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已于2004年12月1日撤销了所有不符合新国家标准的矿灯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一批符合新国家标准的矿灯已取得新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型号及生产单位见附件),为淘汰不符合新国家标准的矿灯创造了条件。《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使用新型矿灯,逐步淘汰安全性能低的老式矿灯,是防范煤矿瓦斯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1.自2005年10月1日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的45户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必须全部换用新型矿灯;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国有煤矿必须全部换用新型矿灯;自2006年4月1日起,所有煤矿必须全部换用新型矿灯。2.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开展使用新型矿灯、淘汰老式矿灯的专项监察工作,根据所辖区域不同类型煤矿企业的情况,制定具体监察计划,对煤矿企业是否按要求选用了新型矿灯以及是否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矿灯使用和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察。3.在安全监察中,一旦发现煤矿企业不按规定换用新型矿灯、不按规定管理维护和使用矿灯、使用无安全标志矿灯、拆除短路保护装置或使短路保护功能失效、采用废旧零部件拼凑矿灯的,应立即下达监察执法指令,限期整改。4.请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并结合实际,提出工作要求。附件:按新版国家标准(GB7957-2003)制造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目录及生产单位名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of cap lamp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灯安全性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矿灯安全性能的检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物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60079-0:1998)
GB 3836.3-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 (eqv IEC 60079-7:1990)
GB/T 4942.2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T 4942.2-1993,eqv IEC 60947-1:1998)
MT 395 矿灯短路保护装置
MT 818.10煤矿用阻燃电缆 第1单元:煤矿用移动类阻燃软电缆第10部分:煤矿用矿工帽灯线
MT 911 矿灯灯泡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灯头 headpiece
矿灯的照明部分。由灯头壳和安装在灯头壳内的反射器、灯泡、灯面玻璃、灯头圈等零部件组成。

要求
4.1 制造
矿灯安全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 电气参数和结构
4.2.1 矿灯的额定电压应不大于6V,额定电流应不大于1.5A,额定功率应不大于6W.
4.2.2 当蓄电池同时为其他电器供电时,此电器应符合GB3836.1-2000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防爆型式的要求,且应对组成的整体进行检验,以确保不影响各自的防爆类型。

4.3 外部零部件
4.3.1 矿灯的外部零部件英才用耐电解液腐蚀,且有足够强度的材料组成。

4.3.2 有轻合金制成的外壳应符合GB3836.1-2000中的8.1规定。

4.3.3 以任何方向构成表面积大于100cm2的塑料外壳经5.3规定的试验,其表面电阻应不大于1G
4.4 裸露金属件电位差
裸露在外部的金属件之间均不允许有电位差。

4.5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不同电位的导电零件之间及导电零件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在空气中应不小于1.6mm,在绝缘固体之间或有绝缘覆盖时应不小于0.5mm。

4.6 内部电路连接
内部电路连接应符合GB 3836.3-2000中4.2的规定。

4.7 固体绝缘材料
固体绝缘材料应符合GB 3836.3-2000中4.5的规定
4.8 内部导线布置
内部导线布置应符合GB 3836.3-2000中4.8的规定
4.9 点灯时间
蓄电池的额定容量应保证矿灯的点灯时间不小于11h。

4.10 短路保护装置
4.10.1 短路保护装置应设置在蓄电池单体之间或电极的接线端。

4.10.2短路保护装置应符合MT395的规定。

4.11 灯头
4.11.1 灯头外壳的防护性能
灯头外壳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

4.11.2 联锁及特殊紧固件
灯头应设置联锁装置或有特殊的紧固件,以防止随便拆卸内部部件。

4.11.3 灯面玻璃强度
灯面玻璃强度应能承受]5.8规定的冲击试验,每种试验温度下的破碎数不得多于2块。

4.11.4 灯头结构
4.11.4.1 每个灯头内至少应具有两个光源,制造单位应符合本标准的主光源。

4.11.4.2 若灯头内装单灯丝灯泡,则:
主灯泡于灯面玻璃之间至少应有1mm的距离;或者
当灯面玻璃或灯泡破碎时应能自动切断所有灯泡的供电,并能承受5.10规定灯头穿刺试验而不引燃规定的甲烷与空气混合物。

4.11.4.3 若灯头内有一个或多个多灯丝灯泡,当灯面玻璃或灯泡玻璃破碎时,应能自动切断对所有灯丝供电,并应能承受5.10规定的灯头穿刺试验而不引燃规定的甲烷与空气混合物。

4.11.4.4 所有接触点应保证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电路连接应符合GB 3836.3-2000中4.2的规定。弹簧接触也可作为传导电路的一部分。

4.11.5灯头强度
灯头应能承受5.9规定的跌落试验,样品试验后不得产生危机安全性能的损伤,且至少应有一个光源可正常工作。

4.12灯泡
灯泡应符合MT911的规定。

4.13 蓄电池
4.13.1 蓄电池的防护
蓄电池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

4.13.2 联锁及特殊紧固件
蓄电池外部应设置联锁装置或有特殊的紧固件,以防止随便拆卸内部部件。

4.13.3 蓄电池的结构
4.13.3.1蓄电池的结构 应能有效防止正、负极板短路。

4.13.3.2 蓄电池经5.11规定的试验,电解液不应溢露。

4.13.3.3 内部不与大气直接相通的蓄电池应设置压力释放排气装置且按5.12的规定
试验时,排气装置应在压力为1kPa~60kPa范围内可靠地开、关。

4.13.4 蓄电池的强度
4.13.4.1 蓄电池的槽应能承受5.8规定的冲击试验,样品经试验后表面不得产生裂纹和损坏。

4.13.4.2 蓄电池应能承受5.9规定的跌落试验,样品经试验后,不得产生危及安全性能的损伤,电路不得中断,电解液不得泄漏。

4.14 电缆及连接件
4.14.1 电缆
电缆应符合MT 818.10的有关规定。

4.14.2 电缆固定装置
在矿灯上盖的电缆进口处应设有弹性电缆保护套。在灯头上和上盖的进口处应设有防止电缆转动和拔脱的固定装置,经5.13规定的拉伸试验,不得发生电缆拔脱、断线、机械变形和接头松动现象。

4.14.3 导电能力
电缆线中单根导线按5.14试验时,不得引燃甲烷和空气的混合物。

4.14.4 电缆护套的耐脂肪酸性能
电缆护套经5.15规定的试验,质量增加应不大于50%、直径增加应不大于30%。

试验方法
5.1 试验仪器及要求
5.1.1 直流电压表、电流表
准确度不低于0.5级;读数应在刻度盘量程的后1/3范围内。

5.1.2 压力表
准确度不低于0.4级;分度值不大于2kPa;量程不大于0.25Mpa。

5.2结构检查
按4.1、4.2、4.3.1、4.3.2、4.6、4.7、4.8、4.10、4.11.2、4.11.4、4.12、4.13.3.1、4.13.3.3、4.14.1、4.14.2和第7章的要求,依照图样和实样进行检查。

5.3 塑料外壳的表面电阻试验
按GB 3836.1-2000中23.4.7.8规定的方法进行。共试验2只样品。

5.4 裸露金属件无电位差检查
当矿灯处于工作状态,以直流电压表测量裸露在外部的金属件之间的电位差。试验2只样品。

5.5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检查
用量具检查。检查2只样品。

5.6 电灯时间计算
将蓄电池额定容量除以灯泡额定容量值,记得点灯时间。

5.7 外壳防护性能试验
用装配完整的灯头、蓄电池根据4.11.1及4.13.1的要求按GB/T 4942.2规定的方法进行。各试验2只样品。

5.8 冲击试验
灯面玻璃及蓄电池槽的冲击试验按GB 3836.1-2000中23.4.3.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温度为50℃±5℃及-5℃±2℃。灯面玻璃的冲击能量为3J,每种温度下各试20块,每块各试1次;蓄电池槽的冲击能量为7J,每种温度下各试2只,每块各试1次。

5.9 跌落试验
5.9.1 试验用样品应是装配完整且通电点亮的矿灯,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15℃到
30℃之间进行。

5.9.2 灯头以任何姿势自2m±0.02m的高度跌落到混凝土地面上,每只样品试验4次。试验3盏矿灯。

5.9.3 蓄电池以任何姿势自1m±0.01m的高度跌落至混凝土地面上,每只样品试验4次,试验3盏矿灯。

5.10 自动断电装置性能试验
将充足并正常点亮的矿灯放入灯头穿刺试验装置内,关闭好试验装置,使装置内甲烷与空气混合物的甲烷浓度达到7.5 %-8.0%(体积比),然后同时击破灯面玻璃和灯泡。试验一盏矿灯,共试验100次。

5.11 蓄电池液额密性试验
5.11.1 按矿灯使用说明书规定将蓄电池加满电解液并充足电,观察充电过程中有无漏液现象。试验3盏矿灯。

5.11.2 充足电的蓄电池静置1h,将蓄电池的注液口和排气口分别向下放置25min±5min,观察有无漏液现象。试验3盏矿灯。

5.12 蓄电池排气装置试验
5.12.1 试验时环境温度为25℃±5℃。

5.12.2 将蓄电池浸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