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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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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 2015 1 总则 1. 0.1 为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提高智能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制定本标准。 1. O. 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办公、旅馆、文化、博物馆、观演、会展、教育、金融、交通、医疗、体育、商店等民用建筑及通用工业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以及多功能组合的综合体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 1. O. 3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应以建设绿色建筑为目标,做到功能实用、技术适时、安全高效、运营规范和经济合理。 1. O. 4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应增强建筑物的科技功能和提升智能化系统的技术功效,具有适用性、开放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1. O. 5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智能建筑 intelligent building 以建筑物为平台,基于对各类智能化信息的综合应用,集架构、系统、应用、管理及优化组合为一体,具有感知、传输、记忆、推理、判断和决策的综合智慧能力,形成以人、建筑、环境互为协调的整合体,为人们提供安全、高效、便利及可持续发展功能环境的建筑。 2.0.2 工程架构 engineering architecture 以建筑物的应用需求为依据,通过对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施、业务及管理等应用功能作层次化结构规划,从而构成由若干智能化设施组合而成的架构形式。 2.0.3 信息化应用系统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system 以信息设施系统和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智能化系统为基础,为满足建筑物的各类专业化业务、规范化运营及管理的需要,由多种类信息设施、操作程序和相关应用设备等组合而成的系统。 2.0.4 智能化集成系统 intelligent integration system 为实现建筑物的运营及管理目标,基于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多种类智能化信息集成方式,形成的具有信息汇聚、资源共享、协同运行、优化管理等综合应用功能的系统。 2.0.5 信息设施系统 information facility system 为满足建筑物的应用与管理对信息通信的需求,将各类具有接收、交换、传输、处理、存储和显示等功能的信息系统整合,形成建筑物公共通信服务综合基础条件的系统。 2.0.6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等实施综合管理的系统。 2.0.7 公共安全系统 public security system 为维护公共安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具有以应对危害社会安全的各类突发事件而构建的综合技术防范或安全保障体系综合功能的系统。 2.0.8 应急响应系统 emergency response system 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决策指挥能力,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危害,具有应急技术体系和响应处置功能的应急响应保障机制或履行协调指挥职能的系统。 2.0.9 机房工程 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equipment plant 为提供机房内各智能化系统设备及装置的安置和运行条件,以确保各智能化系统安全、可靠和高效地运行与便于维护的建筑功能环境而实施的综合工程。 3 工程架构 3.1 一般规定 3. 1. 1 智能化系统工程架构的设计应包括设计等级、架构规划、系统配置等。 3. 1. 2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应根据建筑的建设目标、功能类别、地域状况、运营及管理要求、投资规模等综合因素确立。 3. 1. 3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需求、基础条件和应用方式等作层次化结构的搭建设计,并构成由若干智能化设施组合的架构形式。 3. 1. 4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应根据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和架构规划,选择配置相关的智能化系统。 3.2 设计等级 3.2.1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确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现建筑的建设目标; 2 应适应工程建设的基础状况; 3 应符合建筑物运营及管理的信息化功能; 4 应为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提供服务条件和支撑保障; 5 应保证工程建设投资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3.2.2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建筑自身的规模或设计等级相对应; 2 应以增强智能化综合技术功效作为设计标准等级提升依据; 3 应采用适时和可行的智能化技术; 4 宜为智能化系统技术扩展及满足应用功能提升创造条件。 3.2.3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为依据,选择配置相应的智能化系统; 2 符合建筑基本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应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