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GB/T 50340-20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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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 告
第14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5月28日
总则
三、基地与规划设计
3.1 规 模
3.2 选址与规划
3.3 道路交通
3.4 场地设施
3.5 停 车 场
3.6 室外台阶、踏步和坡道
四、 室内设计
4.1 用房配置和面积标准
4.2 建筑物的出入口
4.3 走 廊
4.4 公用楼梯
4.5 电 梯
4.6 户门、门厅
4.7 户内过道
4.8 卫 生 间
4.9 公用浴室和卫生间
4.10 厨 房
4.11 起 居 室
4.12 卧 室
4.13 阳 台
五、建筑设备
5.1 给水排水
5.2 采暖、空调
5.3 电 气
5.4 燃 气
5.5 安全报警
六、室内环境
6.1 采 光
6.2 通 风
6.3 隔 声
6.4 隔热、保温
6.5 室内装修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00]50号文要求,本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经充分征求意见,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与规划设计;4.室内设计;5.建筑设备;6.室内环境。主要规定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时需要遵照执行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着重提出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室内设计技术措施,包括:用房配置和面积标准;建筑物的出入口、走廊、公用楼梯、电梯、户门、门厅、户内过道、卫生间、厨房、起居室、卧室、阳台等各种空间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老龄协会调研部 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上海市老年用房研究会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燕辉 开 彦 林建平 王 贺 何少平 常宗虎 程 勇 刘克维 郭 平 马利中 叶忠良 王勤芬 张剑敏 王少华 郑志宏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趋势,使今后建造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特殊居住需求,制定本标准。
1.0.2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适应我国养老模式要求,在保证老年人使用方便的原则下,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的适应性,并具有逐步提高老年人居住质量及护理水平的前瞻性。
1.0.3 本标准适用于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相关建筑设施的设计。新建普通住宅时,可参照本标准做潜伏设计,以利于改造。
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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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老年人 the aged people按照我国通用标准,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称为老年人。
2.0.2 老年人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
2.0.3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配套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4 老年人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5 养老院 rest home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6 护理院 nursing home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⒁搅啤⒈= ⒖蹈春突だ淼呐涮追裆枋?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