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员 工 晋升 制 度 ( AE-02) 一 、 目 的 为 了提 升 员 工 个 人 素 质 和能 力, 充 分 调 动 全 体 员 工 的 主 动 性 和积 极性 , 并 在 公 司 内 部 营 造 公 平 、 公 正 、 公 开的 竞争 机 制 , 规 范 公 司 员 工 的 晋升 、 晋级 工 作流 程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 二 、 适用 范 围 邓 权 建 材 有 限 公 司 及 所 属 分 公 司 、 办 事 处 , 除 公 司 高 管 外的 全 体 员 工 的 晋 升 ( 职 务、 职级 ) 三 、 权 责 3.1 人 力资 源 部 负 责 制 定 公 司 的 员 工 晋 升 制 度 , 对 员 工 进 行 职 业 规 划 。 3.2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负 责 对 晋 升 员 工 进 行 考 核 推 荐 。 3.3 员 工 职 业 规 划 委 员 会 复 核 评 审 。 3.4 员 工 职 业 规 划 委 员 会 分 为 技 术类 小 组 及 管 理 类 小 组 , 成 员 由 总 裁 任 命 。 3.5 总 裁 负 责 对 员 工 晋 升 的 最 终 审 核 。 四 、 员 工 晋升 的 基 本 原 则 4.1 德 能 和 业 绩 并 重 的 原 则 。 4.2 逐 级 晋 升 与 越 级 晋 升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员 工 一 般 逐 级 晋升 ,为 公 司 作出 了突 出 贡献 或 有 特 殊 才干 者 可 以 越 级 晋升 。 4.3 直 线 晋 升 与 交 叉 晋 升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员 工 可 以 沿 一 条 通 道 晋 升 , 也 可 以 随 着 发 展 方 向 的 变 化 而 调 整 晋 升 通 道 。 4.4 能 升 能 降 的 原 则 。 根 据 绩 效考 核 , 员 工 职位 可 升 可 降 。 五 、 公 司 的 职 系 表 5.1 公 司 所 有 职 位 分 技 术 与 管 理 两大 类 , 对 应 等 级 如 下 所 示 : 职 务 管 理 类 技 术 类 级 别 F E 总 裁 副 总 裁/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总 工 程师/ 技 术 总 监 / 高 级 工 程 师 D C B A A 部 长/ 主 任 助 理/ 线 长 专 员 工 程师 助 理 工 程 师 技 术 员 文 员 操 作工 辅 助 工 六 、 晋 升 条 件 6.1 所 有 申 请 人 或 被 推 荐 人 必 须 达 到 申 请 职 位 的 任 职 条 件 要 求 ( 岗 位 说 明 书 ) 为 储备 人 才 进 行 培 训 。 , 若 未 能 达 到 要 求 者作 6.2 若 申 请 职 位 属 于 特 殊工 种 岗 位 则 须 要 申 请 人 持 有 相 关 岗 位 的 上 岗 证 。 6.3 部 长 级 以 下 , 在 原 工 作 岗 位 上 工 作 半 年时 间 ( 不含 试 用 期 工 作 时 间 ) 上 工 作 时 间 一 年 (不 含 试 用 期 工 作 时 间 ) 。 , 部 长 级 或 以 上 , 在 原 岗 位 6.4 竞 争C级以 上 级 别 的 员 工 须 在 公 司 的 绩 效 考 核 中 排 名 在 前 6.5 员 工 如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不 得 参 加 晋 升 申 请 或 被 推 荐 : 6.5.1 违 反 《 员 工 手 册 》 记过 和 记 大过 者未 满 一 年 。 6.5.2 绩 效 考 核 为 末 位 10%的 人 员 。 20%内 。 七、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