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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doc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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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16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15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3/11/26(发布于浙江)

类型:积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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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通过对产品设计、产品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企业内部管理、物料循环利用、产品使用结束后的处置等企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废物和排放物产生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减少废物产生的备选清洁生产方案,并通过对备选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制定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建立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包括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和行业专家)。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经贸部门会同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范围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是指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
凡有意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在具备必要的基本条件后,向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也可直接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向社会公告。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经过工商注册登记、至少有6名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员、有专门工作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所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清洁生产审核分自愿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为进一步节约资源,消减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有关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均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5年要进行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各市经贸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根据推进清洁生产的需要,共同确定本辖区内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