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依据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化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0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4.职责
4.1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4.2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2.1 企业主要负责人保证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4.2.2 企业分管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4.3办公室负责公司(厂)级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验证,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负责公司各类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各单位上报事故隐患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和各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人员评审、修订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检查表,不断提高安全检查深度和广度。
4.4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所属专业职能科室、车间、工段(班组)负责本单位或本专业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事故隐患的原因分析、倒查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要求
5.1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并编制《安全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