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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016– 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条文(2018) 2018– 3 – 30发布 2018– 10 –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18年 10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 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 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 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 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 3月 30日 修订条文附后: 注:下划线表示增补条文内容,删除线表示需要删除的原条文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2018)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d.1190119 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 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 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 民用建筑 名称 一类 二类 建筑高度大于 27m,建筑高度不大于 但不大于 54m的住宅27m的住宅建筑 建筑(包括设置商业(包括设置商业 服务网点的住宅建服务网点的住宅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 建筑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筑)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 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商店、展筑 24m的单层公共 2 建筑。 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 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 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的其他公共 建筑。 公共 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 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 力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