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xx律师事务所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 民字第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甲方因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2、涉及标的:。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调查取证; 提起诉讼(仲裁); 提出答辩; 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仲裁)请求; 代为承认诉讼(仲裁)请求; 提起反诉;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甲方出具给乙方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之委托代理权限必须在本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之内,且不得互相冲突,否则由此出现的一切法律后果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本所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将案件转委托本所其他律师或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 (五)乙方律师应认真听取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提出的相关建议。乙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