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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2533-201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蚊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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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533-2013
代替 HJ/T 310-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蚊香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Mosquito-repellent incense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4-1-13 发布 2014-3-1 实施
环 境保护 部发布 HJ 2533-2013
目 次
前言 ....................... 2
1 适用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4 基本要求 ....................... 3
5 技术内容 ....................... 3
6 检验方法 ....................... 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禁用的邻苯二甲酸酯 ................. 5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盘式蚊香焦油排放量的检验程序 ............ 6
1 HJ 2533-2013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蚊香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蚊香产品设计、有害物质释放、包装和回收等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盘式蚊香》(HJ/T 310-2006)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盘式蚊香”改为“蚊香”;
——修改了适用范围,增加了电热蚊香片和电热蚊香液、将盘式蚊香改为点燃式蚊香;
——修改了盘式蚊香烟尘排放指标;
——增加了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2(3)-叔丁基-4-甲氧基苯酚和邻苯二甲酸酯的要求;
——增加了对电热蚊香液中使用溶剂、点燃式蚊香使用胶粘剂的要求;
——增加了包装和回收的要求;
——将药效的要求归入基本要求中。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家庭卫生杀虫制品专
业委员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4 年 1 月 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T 310-2006。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BC 11-2002、HJ/T 310-2006。
2 HJ 2533-201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蚊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蚊香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点燃式蚊香、电热蚊香片和电热蚊香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4330-2009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455包装回收标志
GB/T 19378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
GB/T 28015-2011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烟尘量试验方法
农业部[2007]第 10 号令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蚊香 mosquito-repellent incense
用于驱杀蚊虫,可点燃发烟或与驱蚊器配套使用的制剂。(GB/T 19378)
3.2 烟尘量 soot emission load
将定量点燃式蚊香点燃后,用滤膜(纸)收集排出的全部烟尘,直至点燃完毕,收集到的烟尘
重量,以 mg/g 表示。
3.3 焦油排放量 tar emission load
将定量点燃式蚊香点燃后,所排全部烟尘的乙醚提取物,即焦油成分,为焦油排放量,以 mg/g
表示。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工作。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要求
5.1.1 产品毒性应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中规定的微毒级要求。
5.1.2 产品中不得添加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BHT)、2(3)-叔丁基-4-甲氧基苯酚(BHA)。
5.1.3 产品中不得添加附录 A 中列出的邻苯二甲酸酯。
3 HJ 2533-2013
5.1.4 电热蚊香液中不得添加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
5.1.5 点燃式蚊香应使用水性胶粘剂。
5.1.6 点燃式蚊香的烟尘量不得大于5mg/g。
5.1.7 点燃式蚊香的焦油排放量不得大于 1.2mg/g。
5.2 包装要求
5.2.1 包装和包装材料中重金属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量不得超过 100mg/kg。
5.2.2 应按照 GB/T 18455 进行标示。
5.3 回收要求
企业应提供产品回收、再生利用的相关信息。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 5.1.6 的检测按照 GB/T 28015-2011 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技术内容 5.1.7 的检测按照附录B 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技术内容中其他指标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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