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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瑞稳赢年金保险利益条款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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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142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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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4/22(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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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人寿〔2022〕年金保险90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瑞稳赢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瑞稳赢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瑞稳赢年金保险利 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 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 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五年。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 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 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以后每个保单年度的年 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的特别生存金在前一个保单年度的特别生存金给付金额基础上,按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增加。 1.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 效对应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8%给付特别生存金; 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 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特别生存金; 3.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 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 4.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八年的,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 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80%给付特别生存金; 5.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 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年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 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鑫瑞稳赢年金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下 载更多 保 险 资 料请 到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 公司按本合同未领取的年金和满期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