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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A论文_开放银行中金融消费者信息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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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4/12(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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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开放银行是商业银行借助金融科技的力量对传统业务的一次创新,其核
心是对金融消费者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充分挖掘信息价值,满足信息共享中
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但在信息共享的全生命周期当中,金融消费者信息面
临着被泄露、被滥用等诸多风险。法律制度是产业发展的基础。开放银行的
发展历程与制度设计应当充分体现信息安全与信息效率的对立统一。在开放
银行的制度设计和推进之中,我们必须有效协调和解决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与
金融行业发展效率之间的冲突,公平配置权益,对金融消费者予以倾斜性保
护。
相比开放银行下对金融消费者信息的深入挖掘和利用,当前在开放银行
发展中对于金融消费者信息的保护则显得滞后。我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下,个人信息主要采用的是私法保护模式。但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个人信
息除了具有私法属性之外,还具有公法属性。这在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上表
现得更为突出。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消费者本身处于经济弱势和信息弱势地
位,开放银行的发展加剧了这一现象。相比较于注重私益的现有个人信息保
护模式,私益保护模式+公益保护模式相结合的方式能够为个人信息提供更加
周延保护。将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纳入到经济法权利范畴,有利于更好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符合经济法倾斜保护消费者的理念。不仅如此,信息共享
使得信息的生命周期、使用范围和参与主体不断延长,这为保护个人信息安
全提出了新要求。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的保护,应该从静态保护模式转为
动态保护模式,由传统的事后救济模式转为事前事中保护和事后救济协同的
的全流程保护模式,同时优化私权保护和行政监管协同机制,并对事后救济
措施进行因应完善。
现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
的保护过于原则,对金融信息的特殊性和风险性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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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银行中金融消费者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
其他关于规范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的制度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由此导致在
开放银行发展过程中,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金融消费者信
息权益保护由此显得尤为急迫,亟待对开放银行发展所引发的金融消费者信
息安全问题予以特别和专门的研讨和评判。通过深入探讨我国开放银行中金
融消费者信息的法律保护机制,有助于构建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体系,
强化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规范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机构收集、挖掘、利用、
共享金融消费者信息的行为,推动开放银行行业发展与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共进。
以建构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体系为目标,本文首先对开放银行的
内涵、特征、运作模式及国内外发展现状进行了概述,明确了开放银行的核
心在于信息共享;其次,分析了开放银行引发的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问题。
开放银行尽管能促进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消费者、商业银行和第三方共享平
台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金融消费者信息在储存、使用、保护等阶段的泄露、
滥用以及不当歧视等风险。上述风险若处理不当,不仅有损公平竞争秩序与
消费者权益,且可能危及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再次,对开放银行中金融消
费者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路径以及责任配置进行了研判。具体而言,
开放银行中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应遵循安全至上原则、自愿原则、第三人平
等保护原则与实质公平原则,采用包括侵权法在内的多种调整方式,同时合
理配置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责任;最后,分析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制
度的不足及相应的改进路径。当前,我国在开放银行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领
域存在对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规定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金融消费者信息
保护的既有规定过于原则、事后救济的保护模式无法提供周延保护、事中救
济保护模式中行政监管权力不到位的问题,对此,需细化金融消费者信息权
益内涵、区分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健全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责任追究机
制、强化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行政监管以及完善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其
他配置制度。
综上,本文聚焦开放银行的发展面临着信息共享利用和信息安全的冲突,
力争通过制度建构的方式实现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两者平衡的关键,在
于金融消费者信息权利保护应从平等理念转向金融消费者倾斜性保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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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