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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臻传高客重疾产品特色责任规则投保示例18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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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1069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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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3/23(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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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阳光·臻传”高客重疾产品-康尊倍致 管理资源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04 投保示例 02 产品责任 产 品 特 色 /01 “阳光·臻传”高客重疾产品-康尊倍致 康尊倍致产品基本形态 · 投保人规则:年龄30天(含)至65周岁(含),且交费期满不超过70周岁; · 交费期限: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 · 保险责任:重疾:被保险人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疾(120种),赔付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赔付已交保费和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 · 起售保额:100万(保额需为1万元的整数倍),且本产品最高限额200万,未成年人100万。 (未成年人、成年学生限额:投保本险种,同一被保险人累计本产品基本保额不得超过100万,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150万) · 免体检规则: 产品形态及特点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本产品投保时单独累计本产品重疾风险保额,按照下表年龄、保额进行体检: 1、银行私行客户或投保人有效保单累计标准保费达到20万 2、非邮储、农商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客户。 产 品 责 任 /02 产品责任——重大疾病&身故 “阳光·臻传”高客重疾产品-康尊倍致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详见合同条款11.6)专科医生(详见合同条款1.7)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详见合同条款11.8); (2)本合同现金价值(详见合同条款11.9)。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产品责任——责任免除 “阳光·臻传”高客重疾产品-康尊倍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确诊患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1)项情形以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患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注:本资料仅供了解产品之用,具体内容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产品责任——重大疾病病种 “阳光·臻传”高客重疾产品-康尊倍致 注:本资料仅供了解产品之用,具体内容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