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招投标信用行为记录评价标准
序号
主体
环节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负责单位
备注
1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
标前
应当进入交易平台而未进场交易的项目;
每个项目扣20分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
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每个项目扣10分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
不依法提供招标、采购、拍卖、挂牌必须提供的材料;
每次扣2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评标办法等招标文件编制环节提出不合理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每条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将项目肢解到招标限额以下,使得应当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甚至直接发包的;
每个项目扣10分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
应当划分标段而不划分标段,打捆式招标,形成投资巨大的项目,有意抬高门槛,排斥投标人的;
每个项目扣10分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
不按照项目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投标活动的
每个项目扣10分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
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每次扣5分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
未完善招投标手续前私定施工单位,提前动工建设的,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后补手续的;
每个项目扣10分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行政监督部门
标中
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或在评审时发布倾向性意见诱导评标专家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
对投标人的质疑投诉等处理情况不进行公开的;
每次扣10分
收受中介机构、投标人红包(或开标劳务费)、礼品、购物卡等好处的;
每次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每次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标后
不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履约的;不按照合同约定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的;
每项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
不按照招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
在签订合同时附加投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迫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
同意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时,第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价格、人员配备、组织实施等方面较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明显优势的;放弃中标后,顺延的中标价格高于原中标价格,造成国有资金流失的;
每项行为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
同意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而导致国有资金流失,又没有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的作为补偿的;
每项行为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
未按照招投标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完成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手续的;
每项行为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强制要求投标人垫资,工程竣工不结算,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
2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
标前
在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伪造证件或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每次扣20分
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若中标,中标无效。
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允许其他单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