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保险 > 保险产品 > 养老保险 > 海保人寿颐养康健养老年金保险与附加终身护理保险利益演示表XLSX

海保人寿颐养康健养老年金保险与附加终身护理保险利益演示表XLSX

经营部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资料大小:9441KB(压缩后)
文档格式:XLS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1/24(发布于福建)
阅读:1
类型:金牌资料
积分:--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海保人寿颐养康健养老年金保险&附加终身护理保险产品计划 被保险人基本信息 被保险人姓名 海先生 被保险人性别 险种基本信息 主险名称 海保人寿颐养康健养老年金保险 附加险名称 保险期间 终身 保险期间 交费期间 10 交费期间 年 海保人寿附加终身护理保险 终身 10 年 保险责任 海保人寿颐养康健养老年金保险将提供以下保障 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含)前各保单年度 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不含)后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经过年度数 -1),直至有效保险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后保持不变。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在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领取频率给付养老保险金。其金额为: ①按年领取的,年领金额为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②按月领取的,月领金额为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8.5%。 养老保险金 保证给付的养老保险金 本合同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含)起的20个保单年度为养老保险金保证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身故,我们按照保证给付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 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的养老保险金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不含)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含)及之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海保人寿附加终身护理保险将提供以下保障 被保险人于指定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或疾病状态(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达到本附加 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则自满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之日起,被保险人该护理状态持续 180 日后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 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护理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指定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或疾病状态(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达到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护理状态,则自满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之日起,被保险人该护理状态持续 180 日后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领取频率给付护理保险金。其金额为: ①按年领取的,我们于首次给付日及其后的年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 ②按月领取的,我们于首次给付日及其后的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5%给付护理保险金。 护理保险金 年(或月)对应日指的是首次给付日在每年(或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护理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为10年(120 个月)。 若我们给付护理保险金的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再给付护理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护理状态中止; (2)护理保险金达到最高给付期限; (3)被保险人身故。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给付日起降低为零,同时我们不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老年金保险&附加终身护理保险产品计划 被保险人基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