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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A论文_监管变革期金融科技公司估值方法比较研究以信也科技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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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30(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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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A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Valuation Methods of
Financial Technology Companies in the Reform of
Regulatory Policy -- Taking FinVolution as an
Example
A Master Thesis Submitted to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Discipline:
Author: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Li Chen
Supervisor:
School:
Yin Yuming
School of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
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
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
电子科技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
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
并表示谢意。
作者签名:
日期:2021年 11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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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2021年 11月 26日



摘要
金融科技公司估值存在诸多困难。表面看来,难点主要在于金融科技公司业务
模式新颖、公司仍在初创阶段或成长阶段、未来发展潜力难以估量、财务指标无法
真实反应公司价值等原因。深入来看,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态度,以及其营造的政
策环境,对金融科技公司的业务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当前,金融科技监管路径、监
管方法仍在不断完善之中,在充满不确定性地金融科技监管政策中,如何构建金融
科技公司正确的估值逻辑值得深入探讨。
本研究首先对企业价值评估相关文献进行综述,通过对比中外金融科技监管
政策,探讨不同监管对金融科技公司估值的影响。随后在分析信也科技监管环境、
业务模式、业绩走势、市值在监管前后的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利用倍数法、梅特卡
夫法则、经济附加值法等方法对监管前后信也科技公司进行估值。倍数法本身的局
限性导致难以反映金融科技公司真实价值,而金融科技公司本质上仍然是技术驱
动的金融,无论监管是否严格,都不能像互联网公司那样适用梅特卡夫法则。监管
趋于严格,让金融科技公司的本质更加凸显,消除了互联网公司带来的估值光环;
但是金融科技公司不能采用银行的估值方式,因为技术赋能后的金融比传统金融
效率和能力都有提升,而经济附加值法在反映研发的技术价值时,有较好的适用性,
对监管后的金融科技公司比较实用。
希望通过对信也科技的研究,探索估值模型在金融科技类公司实践的适用性
和解释力,为金融科技公司估值提供参考的依据。
关键词:企业估值,经济附加值法,梅特卡夫法则,金融科技监管
I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