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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借助保险保障自己的权益18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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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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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4(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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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家庭主妇借助保险保障自己的权益 创新 卓越 合作 共赢 管理资源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夫妻感情破裂 山东全职太太离婚获93万“家务补偿” 最近,被《夫妻感情破裂,山东一全职太太离婚获93万“家务补偿”》的文章刷屏了。 巨额的补偿与之前网络热议的北京房山区法院作出的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的判决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让很多全职太太看到了“春天”。 但事实果真如此吗?还需要我们用理性的眼光去看待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全职太太离婚获93万元补偿,真相是? 文中的这位全职太太真的拿到了93万家务劳动补偿吗? 该案离婚判决第三项的内容为:“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房屋的财产性权益、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轿车、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均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21年1月23日前支付被告上述财产的补偿款93万元;如原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补偿款,则原告应立即按照100万元支付补偿款。” 93万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补偿款 所以,该93万元系这位全职太太分割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补偿款,而非家务劳动补偿! 甚至这位全职太太除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连5万的家务劳动补偿都没有,而长期放弃工作,给她再次走向社会带来了巨大的阻力。 那么,对于全职太太而言,婚姻中应该如何为自己争取?具体要怎么做?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前世今生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即为民法典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该制度并非民法典首创 事实上,该制度并非民法典首创,原2001年《婚姻法》第40条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也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但是仅限于“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婚姻关系中。 但基于大众对传统婚姻的认知,即使是当今社会的中国家庭,依然只有很少数的夫妻签订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财产约定,因此在婚姻法时代,该制度几乎无适用空间。 如果夫妻相亲相爱自然没有问题 这样的财产制度,如果夫妻相亲相爱自然没有问题,一旦遭遇婚变,弱势一方总会吃亏,后悔莫及,但如果提前做了婚后财产的规划,就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具体应该怎么做呢?下面这份资料包介绍得很详细。 现在民法典删除这一限制条件,规定无论夫妻实行何种财产制,离婚时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其适用也有严格的条件 虽然民法典相对于2001年婚姻法,已经放宽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条件。但并非所有的夫妻都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进行家务劳动补偿,其适用也有严格的条件。 一方必须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 1、一方必须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 民法典第1088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义务,但事实上家庭义务并不局限于上述三个方面,但主要表现仍然为家务劳动。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2、需夫妻一方主动提出补偿要求,法院不得主动裁判 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是一项权利,权利人可以选择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如果选择不行使,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法院不能主动裁判。 3、须在离婚时提出 如果不离婚或者离婚后再诉讼索要家务劳动补偿,法院不予支持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