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保险 > 保险营销 > 保险话术 > 幸福人寿鑫悦_生B款稳盈_生万能险保险责任特色讲解话术22页PPT

幸福人寿鑫悦_生B款稳盈_生万能险保险责任特色讲解话术22页PPT

资料大小:1407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北京)
阅读:3
类型:金牌资料
积分:--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介绍产品很容易 4S新人留存体系-衔接训练课程 主 幸福鑫悦一生B款 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主 幸福稳盈一生 年金保险(万能型) 组合销售时,客户需签保单关联单 01 02 03 投保年龄:年龄 为 出 生 满 7 天 ( 含 ) 至 70 周 岁(含),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缴费方式:一 次 交 清 、3年、5年、10年 保险期间:本 主 险 合 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04 保险责任:年金、关爱金、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 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已交 保险费的20%给付一次关爱金。 年金: 1.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至第二十九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止, 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20%给付年金。 2.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险单周年日零时 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规则 保额的计算: 本险种不计算风险保额。 附加规则: 1.本险种附加 “幸福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时,主险与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的搭 配不做限制; 2.附加险按照相关附加险的投保规则执行。 组合销售 1. 本险种可与 “幸福安心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幸福安心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2.组合销售规则按照相关组合销售险种投保规则执行,本险种无健康加费及职业加费 01 02 03 投保年龄:年龄 为 出 生 满 7 天 ( 含 ) 至 70 周 岁( 含 ) , 身 体 健 康 的 人 可 作 为 本 主 险 合 同 的 被 保险人 缴费方式:趸 交 ( 且 主 险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可 追 加 ) 保险期间: 本主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自 生 效 日 零 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04 保险责任:年金、身故保险金 保费要求: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最低保险费为100元, 超过100元的保险费必须为100元的整数倍; 保险责任 (1)年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在年金受益人 提出申请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保单个人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给 付比例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给付比例由年金受益人在申请时与我们约定。给付后,保单个人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年金金 额等额减少。 每个保单年度给付的年金金额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扣减累计已申请领取的年金与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个人账户价值。 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不含本主险合同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