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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读29页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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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250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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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金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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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保险法 《司法解释三》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12月1日开始施行 解读:界定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释的对象为人身保险部分的法律适用问题。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是解决新旧保险法衔接问题,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是对第二章保险合同一般规定的解释,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是对人身保险部分的解释, 财产保险部分将由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规定。 细化死亡险的合同订立及保额认定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1、实务困惑:原保险法对死亡险中的“被保险人同意”要求的是 “书面” 形式,2009 年保险法修订时删除了“书面”的要求,但在实务中认定标准仍然不统一,特别是保险人利用该规定逃避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 2、解读:本条规定细化了认定标准,对“同意”也采取了更宽泛的认定,使其在实务中更具有操作性。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赋予被保人合同解除权 第二条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1、实务困惑:本条规定明确了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可能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发生变化,如果不允许被保险人撤销,可能会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 2、解读:第一、被保险人对在死亡险中已经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可以事后撤销,法律赋予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第二、被保险人撤销同意意思表示的后果为保险合同解除而非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对同意意思表示的撤销需采取书面形式并通知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法院主动审查有无保险利益及死亡险被保险人是否同意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解读:本条规定的法理基础是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体现在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均为效力性规范,违背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后果是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效力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中首先要判断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 同理,死亡险中的被保险人同意也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范畴。 保险法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保险合同签订后不具保险利益,不得拒赔 第四条 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对于判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点,人身险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财产险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因此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并不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