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95320181 第1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轻症豁免保费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附加轻症豁免保费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 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轻症豁免保费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 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 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 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事项以及释义适 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主险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保险费的交费日的前 一日二十四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 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详见释义)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详见释义),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 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 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 期内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指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及本合同每期所豁免保险费的 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按照本条规定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 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