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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条款商业险附加险介绍15页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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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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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玩转车险条款 商业险·附加险 人保财险·电商中心 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1、玻璃单独破碎险 2、自燃损失险 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车身划痕损失险 5、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6、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7、车上货物责任险 8、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不计免赔率险 10、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11、指定修理厂险 不计免赔率险 投保了任一主险及其他设置了免赔率的附加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三)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四)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五)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六)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玻璃单独破碎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本附加险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玻璃险无免赔率,因为赔偿是按整块玻璃赔偿) 自燃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期间内,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车身划痕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