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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相关制度实务操作风险提示28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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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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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 目录 MU LU 1 相关制度 2 实务操作 3 风险提示 1 Part 监管政策 2017年7月,保监会正式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 监管政策 监管政策 1.《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4 号); 要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高度重视,按照《办法》要求,修订管理制度,改造业务系统,强化人员培训,提供设备保障,确保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2.《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7〕265号)。 要求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并对录制时点、明确提示、明示身份、录制要求、文件制作、自助终端、整改要求等方面进行明确。 政策背景及意义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2015年,《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真合法权益行为“亮剑行动”的通知》 201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信访公司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投诉与调节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2017年,《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 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 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政策背景及意义 公司相关制度 公司制度文件 1. 《关于贯彻落实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险发〔2017〕593号) 2.**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办法(试行)(**人险发〔2017〕707号) 3.《关于落实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办法>质检相关工作的通知》(**人险办发〔2017〕538号) 4.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人险内控〔2018〕4号) 5关于修订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视听资料质检管理办法》的通知(**人险发〔2018〕590号) 公司处罚规定 《保险销售人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险发〔2018〕834号)。依据处理规定中第五条等相关条款对在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不按规定进行录音录像及整改、对视听资料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等违反公司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将被记扣7—9分,及相应金额罚款。 双录要求 责任追究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法》正式实施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开展相关保险业务。 2 Part 新单双录流程1/2 销售人员在投保环节判断是否需要双录(**e家、全流程电子化在填写客户信息后给出提示),如不需双录,按正常投保流程流转,如需双录,则进行双录系统采集。 销售人员需使用公司统一话术、统一软件录制视听资料; 录制完成后,销售人员要对视听资料进行质检,是否满足公司双录标准要求,如有问题需重新录制; 视听资料要求在录制当日上传到公司,且在上传前必须保证投保单号码录入准确,如有问题可在此环节修改,否则提交的视听资料将作废; 具体流程内容,请参考《新单业务双录流程》 新单双录流程2/2 具体流程内容,请参考《新单业务双录流程》 视听资料上传成功后流转到公司系统,公司系统按投保单号进行比对,比对结果将通过短信或云助理通知销售人员,如比对不成功,销售人员要查明进行处理,比对成功后,投保资料继续流转至核保; (此项系统功能正在开发过程中) 视听资料上传成功后,由省级分公司组织质检,质检结果为“通过”“问题件”和“不通过”,将通过双录APP和短信通知销售人员,并将质检标识流转至公司系统 对于“问题件”销售人员要进行整改,其中整改允许两次,第一次需在5天内整改完成,第二次需要3天内整改完成; 公司系统判断质检标识,如为“通过”则生效出单,如两次整改仍不通过,则将通过云助理等渠道通知销售人员保单脱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