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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两保一孤疾病身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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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 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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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7/19(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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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寿附加两保一孤疾病身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两保一孤疾病身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两保一孤疾病身故团体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 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 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 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 制)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与主合同相同。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 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中国人寿〔2018〕定期寿险68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寿附加两保一孤疾病身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第二页)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