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保险法
说明 1、本套课件将繁杂的法律条文以特定的逻辑思路串联起来,方便学员在理解中记忆。
2、本课件追求逻辑的合理性,并未强调法理的严谨性。
3、红体字为保险法修改后新增添的内容,方便学员比对,学习保险法的同时明确哪些部分是新增,是重点关注的。
4、本课件基本涵盖了保险法的条款,配合保险法文字版的学习效果会更好。 大纲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二章:保险合同—人身保险 签约
缴费
索赔 三日内并说明理由(24条) 关键词:死亡、伤残、疾病 诉讼 第二章:保险合同—财产保险 保险人在30日内 第49条 及时通知,否则不赔 赔偿 大纲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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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公司 开设条件
开设申请 公司运作 (第92条) 大纲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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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经营范围 (第95条)
风险控制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 (第101条) 大纲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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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人员定位
设立条件
履行责任 大纲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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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监管原则
监管层次 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少于两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 (第155条)
监管内容 未提取或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
为按规定办理再保险
严重违反资金运用的规定
(第140条)
整顿清算 接管 清算 无法清偿债务,资不抵债(第149、150条) 大纲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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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第七章:法律责任
20万-100万 (第175条)
10万-50万
5万-30万
1万-10万 对投保人、保险人和受益人以及保险监管机构人员的违规行为没有具体的罚金标准。(第176、177、178、180条)
对从业人员的违规处罚标准一般在1-10万元之间,同时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对此要承担5-30万元的罚款。
保险公司超范围经营处罚10-50万元。
非法成立保险公司,外资代表处非法营运处罚最重。
处罚从个体从业人员到中介机构到保险公司的处罚力度逐步加大。 法律责任记忆要点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