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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颐养有约年金保险产品计划》理赔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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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7/9(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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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泰康颐养有约年金保险(分红型) 理赔规则 一、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首 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1的24时止。 二、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责任: 1、生存保险金(保全)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 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 1年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五、 责任免除 本险种责任免除事项及处理办法依据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认定及处理。 六、 保险金的申请和受益人 本险种保险金的申请和受益人认定依据本合同条款内容约定保险金的申请 和受益人处理。 七、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 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 在保险期间之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 在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 力依法确定。 八、 宽限期、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年龄性别错误 的处理依据本合同条款内容约定处理。 《泰康鑫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 理赔规则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包括必选基本保险金额和可选基本保险金额。 必选基本保险金额为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的取值约定如 下: 到达年龄 必选基本保险金额比例 0-17周岁 0% 18-40周岁 60% 41-60周岁 40% 61周岁以上 20% 可选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可选 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 可选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