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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人寿个险渠道人身保险投保规则74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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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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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意人寿个险渠道人身保险投保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释义 第三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第四章 保险费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六章 最高投保张数限制 第七章 险种搭配规则 第八章 核保体检 第九章 财务核保 第十章 承保调查 第十一章 其他核保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释义 第三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必须是年满18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作为个人人身保险的投保人。 为未成年人投保,按人身保险是否含“死亡责任”划分处理。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可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第一条 投保人 投保不含死亡责任的人身保险,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可以做为投保人。 投保含死亡责任的人身保险:投保人应为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为未成年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的父或母亲书面同意。父母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监护权,不接受投保。 第一条 投保人 含死亡责任的人身保险是指保险责任中含有身故风险保障责任的保险产品,无论该保障范围是否将特定年龄或对特定情形做除外责任。 第一条 投保人 为未成年人投保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关联法条: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保险法施法解释(三)》第六条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三)为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突破: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的投保人由父母扩展到 ——“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 要件: (1)未成年人父母同意 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如果有生父母,同时又有养父母的,则应当经过养父母同意,而非生父母。 父母应当具有监护权和监护能力。 (2)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限于因法定或者受托享有监护职责 限制:未成年人父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监护权时——不适用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 保险人对未成年被保险人父母同意是否有审查义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1.《投保单》明确 (1)投保人应征得未成年被保险人父母同意其投保死亡保险及保险金额。告知投保人征得被保险人父母同意是投保人的义务。 (2)询问投保人是否已经获得同意。 2. 投保资料要求 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父母同意其投保死亡保险及保险金额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公司可提供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