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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险产品要点27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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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 恒安标准
资料大小:3762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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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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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附加险产品要点 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每次住院前7 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30 日内(含出院当日),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的前述期间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照第2.4 款约定计算并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观察床位费及护理费。 三、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进行特定疾病门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特定疾病门诊费用,按照第2.4款约定计算并给付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 特定疾病门诊费用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及药品费。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三项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我们仍然承担保险责任,但以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含)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医院进行上述三项治疗,我们均按约定分别 给付各项医疗保险金,但上述三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恒安标准附加守护无忧医疗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我们约定的医院进行如下就诊,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的任何补偿后,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任何补偿是指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工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或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等机构以及其他个人获得的补偿。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进行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第2.4款约定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手术费、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检查检验费、治疗费、护理费、材料费、救护车使用费。恒安标准附加守护无忧医疗保险30岁,男,200000元保额——357元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1. 若被保险人已就该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获得任何补偿,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的90%给付; 2. 若被保险人未就该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获得任何补偿,按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的70%给付; 3.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治疗延续至附加合同该保险期间届满后,则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日内(含)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30岁,男,10000元保额——50元医疗费用应符合被保险人治疗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天数(每次实际且合理的住院天数-3)×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次住院,最大计算天数为90 日; 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必须住院治疗多次的,若每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均未超过30 日的,则该连续的多次住院治疗视为一次住院。若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超过30 日的,则视为两次住院。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多次住院的,对该被保险人给付以180 日为限。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30岁,男,100元保额——113元 1.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 2.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我们已产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意外伤残保险金。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4)30岁,男,100000元保额——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