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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安心宝私家车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4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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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6/21(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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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安心宝私家车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2 被保险人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释义见8.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2),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2.1.2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3)(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2.2 责任免除2.2.1 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6)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8.4);(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2.2.2 期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