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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前后对照表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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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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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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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前后对照表(保险论坛对删除修改内容做阴影红色三出现标注,对修改或补充内容进行加粗红色标注方便对比)修改前修改后目 录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无  第六章 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他市场组织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