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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行康佑2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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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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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龙行康佑2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2017年3月 1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龙行康佑2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十八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九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二十条 保险费的缴付 第六条 保险金额 第二十一条 宽限期 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二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第八条 保险金额的减少 第二十三条 减额付清保险 第九条 合同犹豫期 第二十四条 借款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五条 效力恢复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六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年龄错误 第十三条 受益人 第二十八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十条 释义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BDDG。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给付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若被保险人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合同实际已缴保险费(见释义),且不再给付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且不再给付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按100%的本合同已缴保险费(见释义)给付身故保险金,且不再给付本合同的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