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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福两全保险2018版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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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 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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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5/30(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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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寿康福两全保险(2018版)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福两全保险(2018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福两全保险(2018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福两全保险(2018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首期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本合同已交及已豁免保险费期数之和×110%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已交及已豁免保险费期数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对应比例 40周岁以下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以上 120% 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经过的保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计为一年),再减去1后得到的年龄。 2.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05%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