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13.020.40Z 60DB22备案号:54184-2017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 426 —2016代替 DB22/426—2010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Control requirement for furfural industrial pollutants2016-12-09发布2017-03-0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22/T 426—2016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是对DB22/426—2010《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的修订,与DB22/426—201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在术语和定义中,修改了“污水”(见3.1);——在术语和定义中,将“排水量”修改为“工艺废水”(见3.2);——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糠醛渣”(见3.3);——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糠醛渣库”(见3.4);——在术语和定义中,修改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见3.5);——修改了“水污染物控制要求”中的“水污染物排放要求”(见4.1.1、4.1.2);——修改了“水污染物控制要求”中对“排放限值”的要求(见表1);——修改了“水污染物控制要求”中对“类别和项目”的要求(见4.2.1);——修改了“监测”中对“采样点”的要求(见4.2.2);——修改了“监测”中对“采样频率和取值”的要求(见4.2.3);——修改了“监测”中对“测定”的要求(见表2);——增加了“水污染物控制要求”中对“循环冷却水水池”的要求(见4.3);——增加了“水污染物控制要求”中对“工艺废水收集池”的要求(见4.4.1、4.4.2);——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见5.1.1、5.1.2);——修改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中对“排放限值”的要求(见表3、表4);——修改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中对“类别和项目”的要求(见5.2.1);——修改了“监测”中对“采样点”的要求(见5.2.2.1、5.2.2.2、5.2.2.3);——修改了“监测”中对“采样频率和取值”的要求(见5.2.3.1、5.2.3.2、5.2.3.3);——修改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中对“锅炉大气染物排放要求”(见5.3);——修改了“恶臭及气态糠醛污染物控制要求”中对“排放限值”的要求(见5.4.1);——修改了“恶臭及气态糠醛污染物控制要求”中对“采样频率和取值”的要求(见5.4.2);——增加了“固体废物控制要求”中对“糠醛渣库地面”的要求(见7.2)。本标准由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玉、孙大光、赵松桓、赵利民、马继力、刘可为、陈文英、张天祥、李山。本标准历次发布情况为:——DB 22/426—2005;——DB 22/426—2010。I DB22/T 426—2016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的术语和定义,同时规定了水污染物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厂界噪声控制要求、固体废物控制要求,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糠醛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没有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T 160.54-2007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醛类化合物GBZ/T 160.55-2007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酮类化合物GB/T 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11738-1989居住区大气中甲醇、丙酮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GB/T 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5432-1995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HJ/T 33-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