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案件管理工作参考
—《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宣导
前 言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保险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情
形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6条对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时保险人的解除权作了规定。对于恶意带病投保,超过两年理赔的案件,保险人仍
有权拒赔。本期《案件管理工作参考》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的合同
纠纷典型案例中“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
合同纠纷案”为契机,结合我公司发生的类似案件,整理了恶意带病投保,保险人
解除保险合同或行使撤销权的裁判规则。
同时,本期案件管理参考还选取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典型保
险案件中与人身保险相关的案例,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目录
恶意带病投保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
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行使合同解除权)
? 我公司典型案例:王某、曹某诉我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行使合同撤销权)
北京市四中院公布典型保险案例
? 案例一: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保险人不得以提供证明和资料不足等为由拒赔
? 案例二:网页投保声明免责条款有效
? 案例三:违反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不担责
? 案例四: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担责
最高法院公布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前已发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人仍享有解除权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
起二年后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发生,不属于不可抗
辩条款适用的情形,保险人仍享有解除权。
最高法院公布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之父陈某康,因右肺腺癌于2010年8月10日入院治疗,至2010年8月24日病情平稳后出院。2010年8月25日,
陈某为陈某康在被告处投保了8万元的身故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陈某和陈某康均在“询问事项”栏就病史、住院检查
和治疗经历等项目勾选为“否”。两人均签字确认其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并确认被告
及其代理人已提供保险条款,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双方确认合同自2010年9月2日
起生效。合同7.1条及7.2条就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了约定。
2010年9月6日至2012年6月6日,陈某康因右肺腺癌先后9次入院治疗。2012年9月11日,陈某康以2012年3月28日的
住院病历为据向被告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陈某康于2010年3月10日入院治疗,被确认为
“肝炎、肝硬化、原发性肝癌不除外”,因此被告于2012年9月17日以陈某康投保前存在影响该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
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为由,向原告送达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通知。陈某康、陈某于2012年10月24日诉请判令
被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万元,后在二审中申请撤诉,二审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裁定撤诉。
2014年3月11日至3月14日,陈某康再次因右肺腺癌入院治疗,其出院诊断为:右肺腺癌伴全身多次转移(Ⅳ期,含骨
转移)。2014年3月24日,陈某康因病死亡。原告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陈某康的身故保险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