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金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2011年7月备案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金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款目录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三条 红利 第十九条 身体检查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 保险费的缴付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宽限期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二十二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第七条 基本保额 第二十三条 借款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四条 欠款的扣除 第九条 合同犹豫期 第二十五条 效力恢复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六条 保险品种的变更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七条 基本保额的变更 第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年龄错误 第十三条 受益人 第二十九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三十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十一条 释义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ENFP。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按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总额(见释义)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高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基本保额与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总额之和 2、该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二、生存给付: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含当日),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每第二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金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2011年7月备案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但若该保单周年日为合同满期日,则不给付生存保险金,而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