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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特定疾病海外医疗保险理赔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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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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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4/26(发布于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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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1/8泰康特定疾病海外医疗保险理赔规则一、年度给付限额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本合同约定的年度给付限额见附表所示。二、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您若继续投保本保险,则新续保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新续保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新的保险期间,有效期为1年。每次续保,均依此类推。三、等待期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等待期内发生与本合同所定义的保障的医学治疗有关的诊断、医学咨询、治疗、服用药物或者显现症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息返还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您为被保险人不间断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四、保障的医学治疗根据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本合同所定义的保障的医学治疗包含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治疗:(1)癌症治疗(2)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3)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4)神经外科手术(5)活体器官移植(6)骨髓移植五、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疾病,需要接受本合同所定义的保障的医学治疗,且经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确认上 2/8述诊断和医学治疗需求的,对于在大中华以外地区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的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治疗产生的费用,我们在年度给付限额以及各项保险金的单项限额和给付标准范围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疾病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大中华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下下列医疗费用:(1)床位费、陪床费和膳食费床位费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病房、重症监护室和观察室治疗期间使用床位的费用。陪床费指医疗机构为陪同人员提供床位产生的费用。膳食费指根据医生的医嘱且由医疗机构内设的专门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并符合通常惯例的膳食的费用。膳食费不包括:①所住医疗机构外其他营利性餐饮服务机构提供的餐饮费用;②不是根据医嘱配送的、在医疗机构对外营业的餐厅或者食堂的餐饮费用;③不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清单上的餐饮费用。(2)药品费药品费指被保险人产生的以下费用:1被保险人接受治疗过程中,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2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手术治疗的,在手术治疗结束并出院后且返回大中华地区之前,在大中华以外地区购买的、由治疗方案授权书约定的治疗期间的主诊医生开具的、手术后治疗所需的处方药品产生的药品费用,且该处方药品的剂量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以30天为限。(3)材料费指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