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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游境内旅行保险定额产品条款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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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 产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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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4/22(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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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华夏游境内旅行保险定额产品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周岁(释义见6.1)至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释义见6.3)期间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4),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5)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释义见6.6)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境内旅行期间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离开其境内(释义见6.7)日常居住地直接前往别的县级行政管辖范围或直辖市目的地进行境内旅行之日。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期间届满之日;(2)被保险人完成境内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之日。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